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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视角丨天然饮料?“天然”牌饮料!

2023-06-09 14:30:14

夏日炎炎十二点,又到了叫外卖的时间,笔者点了一份猪脚饭套餐,明晃晃地注明“随机茶饮”。当然这不重要,笔者下意识里这随机茶饮就是一盒从来不记得品牌名称、喝起来一股假冒冬瓜味的冬瓜茶,又或者是一盒菊花茶吧,反正基本上也不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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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次的随机茶饮吸引了笔者的目光,居然不是冬瓜茶,也不是菊花茶,而是一盒“百香果果味饮料”。当然,什么口味不重要,吸引笔者目光的是它显著而突出的品牌商标(产品照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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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它的商标是大大的“天然”两个字,还有英文“NATURE”,以笔者九年义务教育的英文水平,“NATURE”应该是表示天然的意思。而且它的商标是明晃晃地在右上角标注了代表注册商标的“®”标记。


于是笔者严重怀疑它是个假冒注册商标,因为“天然”作为一个描述产品品质特点的词,用在饮料商品上,显然会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又怎么可能是注册商标呢?


而且,根据国家标准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果味饮料是由糖、甜味剂、酸度调节剂、食用香精等作为调整风味的主要手段,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显然这个“天然百香果果叶饮料”的味道是由香精调配出来的,甚至可能连一点百香果果汁都不含,无论如何也不“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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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一切事实都要以证据来支持。果断猪脚饭都来不及吃,就去查一下是不是真的存在“天然”商标注册。结果被打脸了,人家是正儿八经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果汁、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最早是在1985年申请,1986年核准注册的。果然,笔者还是太年轻了!毕竟1985年笔者还没出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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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1985年当时施行的是1982年商标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但显然在这件“天然”商标申请注册时,审查员并不认为其违反了上述绝对条款。这也说明了商标审查标准是与时俱进的,而每一件商标都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每一件具体的商标审查时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并不是一味地“保持审查一致性”。


然后,笔者还发现,这“天然”商标曾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即俗称的撤三。但显然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继续有效。也对,毕竟笔者今天还喝到了“天然”牌饮料呢,确实是有真实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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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看起来,这个“天然”商标的权利稳定性还是足够的。毕竟“撤通”不适用、“撤三”行不通。而无效宣告(商标争议)的话,依据该“天然”商标注册时施行的1982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并没有另行规定说违反绝对条款的可以不限期限提出争议(1993年商标法才有违反绝对条款不限争议期限的相关规定)。也即是说该“天然”商标早已过了一年的争议期限,不存在提起无效宣告(商标争议)的可能了。


这时,笔者就想起了最近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三种可以申请撤销的情形,其中一种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或许可以针对这种“天然”商标?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最后,以前能成功注册的商标名称现在未必能成功,特别是目前对于欺骗性标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审查非常严格。而且新的商标法修订草案中也是对此类商标严格限制。还是建议申请人不要申请这类型的商标,驳回风险高的同时,实际使用中其实也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其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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