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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版权意识,势在必行!

2017-12-15 10:28:53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现在也渐渐被大家重视起来,可你对版权了解多少呢?别因您的不了解让自己或企业蒙受损失。

日前,常州某微信公众号就因使用了“葫芦娃”,被版权方起诉获赔3万。

案件经过:

“葫芦娃”版权方向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常州市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于今年3月19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不服不行!原来常州女人=葫芦七兄弟啊》一文中,使用“葫芦娃”形象作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对侵权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庭审中,虽然这家网络公司认可上美享有“葫芦娃”的著作权,但认为其发布的文章是通过葫芦娃角色本身所反映的特殊本领来体现“常州女人”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细节,进而反映其性格特征。文章主要内容是通过文字描述来反映相关主题,配图中的“葫芦娃”仅仅是作为辅助从属,属于合理使用。因此,他们的使用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该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葫芦娃”美术作品,侵犯了上美的复制权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该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侵权文章,赔偿上美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因上美未能举证其名誉因此受损,对于其要求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各种版权维权事件频出,也警示我们急需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广州专利申请小编也在此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目前不需要付费使用版权作品的情形: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在第7、8项中,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除外。

 

虽然在上述情况下,我们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但也需要写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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