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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雅诗兰黛”遭恶意仿冒,法院考虑惩罚性因素判赔265万元......

2024-07-05 15: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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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商标民事诉讼案件+律师点评    

“雅诗兰黛”遭恶意仿冒,法院考虑惩罚性因素判赔265万元

02.法院诉讼观点+律师点评  

台州市中院:“服装”与“眼镜;太阳镜”构成类似商品,生产销售“始祖鸟”太阳镜构成商标侵权


01.商标民事诉讼案件

“雅诗兰黛”遭恶意仿冒,法院考虑惩罚性因素判赔265万元

雅诗兰黛公司是注册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的“雅诗兰黛ESTEELAUDER”等商标的权利人。2021至2022年,雅诗兰黛公司发现京东、拼多多、淘宝等平台有多个店铺销售标有“雅诗兰黛(英国)”“ESTEELAUDER(UK)”等字样的洗面奶、面膜等商品。雅诗兰黛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与涉案商品相关的生产商、销售商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适用法定赔偿,并将各被告共同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侵权故意明显且涉案侵权商品销售渠道广泛等因素作为惩罚性因素予以考虑。2024年4月28日,法院据此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5万元等。


律师点评

因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是获利情况难以查明,法定赔偿是商标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计算赔偿数额方式,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时,可将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产品所涉领域等惩罚性因素予以考量,提高损害赔偿数额,遏制恶意侵权行为。具体到本案,侵权主体通过多种网络媒体及电商平台宣传和销售其侵权商品,客观上增加了侵权商品的曝光度和侵权损害的程度,故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依法将惩罚性因素作为参酌因素。


因此,企业在商标监测过程中应加强排查侵权行为的广度和深度,针对此类侵权规模广、恶意极为明显的案件,建议在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或至少将惩罚性因素作为赔偿的重点主张之一,以便获法院支持,全面打击市场中存在的故意侵权情形,清理仿冒商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02.法院诉讼观点

台州市中院:“服装”与“眼镜;太阳镜”构成类似商品,生产销售“始祖鸟”太阳镜构成商标侵权

亚玛芬公司是始祖鸟品牌的经营者,也是核定使用在第25类“ARCTERYX”“始祖鸟”等商标的权利人。2022年7月,亚玛芬公司发现抖音平台名为“Audi glasses专属店个体店”及“始祖鸟眼镜旗舰店”的店铺擅自销售眼镜商品,商品图片中标注“始祖鸟ARCTERYX”等字样,商品链接中标注“始祖鸟”字样。亚玛芬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案外人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注册了“始祖鸟shizuniao”等商标,并授权其使用,未侵犯原告商标权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与涉案商品第9类太阳镜、眼镜构成类似商品。首先二者均具有美观、防护功能,其次二者搭配销售的现象较为常见,再次生产服装等商品的企业同时生产太阳镜、眼镜等商品亦较为常见,最后各被告虽主张合法使用其他商标,但存在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情形,存在攀附原告权利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等。


各被告不服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1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商品和服务类似”的判断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难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审查等工作需要编制而成,可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参考,而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商品类似问题在个案认定中可能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正如本案中,台州市中院考虑当前市场中,第9类“太阳镜、眼镜”和第25类“服装、鞋”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重合性,结合被告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情形,综合认定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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