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案例
近日,我司代理的两件异议申请案件下发了异议决定书,我方的异议请求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两件被异议商标均被不予注册。
第一件被异议商标是“欣妈康乃馨”,我方引证“康乃馨”等商标提出异议;第二件被异议商标是“迈巴腾”,我方引证“巴腾”商标提出异议。最终两件案子国家知识产权局均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不予注册。
案件1异议决定书截图
案件2异议决定书截图
❖浅评
分享上面两件商标异议案,是想说一个问题,现在这种完整包含他人商标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的商标更容易被认定为近似商标了。
如果早些年就申请过商标的申请人应该知道,当年申请商标时如果在事先检索中发现了相同商标,往往就会建议加字申请,特别是在前面加字,首字不同的情况下往往就能与在先商标形成区别从而成功获得注册。甚至在商标异议案件中亦是如此,在整体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特别是首字不同的情况下,往往不会认定为近似商标而准予注册。但笔者在近两件异议案的工作中明显发现,这种加字包含型的商标现在往往都会被认定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不予注册。这也说明了虽然审查指南里对于商标近似判断的标准没有什么变化,但在审查实务中的标准是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而有不同的,唯一不变的目标是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现如今,在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和品牌存在跨行业经营的情况。比如小米公司,以手机起家出名,很快拓展到各类家具产品等,现在的小米汽车更是一夜之间人尽皆知。在此种社会现实下,在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中,即使是在不同的行业中看到一件商标完整包含了另一件商标文字或显著部分文字,往往就会认为属于同一个品牌的系列商标,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对于包含他人在先商标的新申请商标不予注册也是符合并适应社会现实的。例如上述两个案例,“欣妈康乃馨”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康乃馨”,“迈巴腾”也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巴腾”,这两件被异议商标虽然整体文字构成以及首字与引证商标有所不同,但均被认定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构思商标名称时,尽量规避这种包含他人在先商标的情况,不仅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也是为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同时,在这种审查标准下,在后申请人往往会更加倾向于以连续三年不使用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以清除商标注册障碍。而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非常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笔者想这样的审查标准会使得商标申请人积极请求撤销未进行实际使用的商标,这样不管是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亦或是在实际的商业使用中,都能最大程度避免商品来源误认的可能性,某种程度上也是顺应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的指导思想。
而这,可能又会引出另一个问题了,那就是在先商标如果是真实经营使用的,如何应对商标撤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