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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诚信通---代理“喜之郎”维权再获全胜

2013-03-25 17:35:06

——“菓之郎及图”、“喜七郎”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果冻、布丁、海苔等休闲食品的专业生产和销售企业。公司目前拥有“喜之郎”、“水晶之恋”等品牌,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公司在29类果冻商品上注册的“喜之郎”商标于2000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5年12月9日,王涛在第29类“火腿;罐装水果;蜜饯;土豆片(油炸);泡菜;牛奶制品;食用油脂;水果色拉;果冻;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菓之郎FRUITS BOY及图”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查于2008年7月27日发布初审公告。对此,喜之郎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我公司对“菓之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
      我公司认为:1、“喜之郎”是喜之郎公司的企业字号和长期使用的注册商标,并已经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菓之郎及图”商标与“喜之郎”商标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且“菓之郎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喜之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9类,已构成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3、“菓之郎及图”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淡化驰名商标“喜之郎”的显著性,损害喜之郎公司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菓之郎及图”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上述理由,我公司认为,“菓之郎及图”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菓之郎及图”商标与“喜之郎”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菓之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另外,喜之郎公司委托我公司针对阮国行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喜七郎” 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被商标局以同样的理由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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