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商标答辩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范文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主要起着三大作用: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登载在《商标公布》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具体表现为,首先,商标异议的重要性与商标注册有着不可分割的相关性。对于商标注册人,不仅可以强化商标保护的意识,更重要的是通过相关的异议程序,可以使在先权利人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通过陈诉事实和相关理由阻止对自身产品有相关风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从而达到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对于商标局也起着相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减少审查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同时面对公众的监督降低审查中的错误率。
商标异议就是避免不同类别中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或者保护相关利益人不受到相关牵连。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商标的分类不了解,会自然认为相同商标的产品来自同一家厂商,导致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流失。
商标异议答辩是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的一种抗辩,从而可以使审查员能有一个更公正的判断。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答辩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及有关材料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的一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是否答辩由自己决定。
2、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答辩,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裁定,期满仍未答辩的,商标局按未答辩依法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形成正式公文送达当事人。
3、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律师事务所或代理机构来代理。
提供异议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在商标异议书中仅仅写明被异议商标的有关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供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这是异议人应负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仅有异议商标的有关情况而无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则是一个不合格的商标异议申请。因为没有上述证明材料,被异议人难以作出答辩,显失公平;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就失去了基础;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审查员就无法作出比较,也就无法进行裁定。
每个审查员都担负着繁重的异议裁定任务,冗长累牍的异议理由无疑会增加审查员的负担。虽然商标异议案件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异议理由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都应当做到简练明了、突出重点。详言之,异议理由的阐述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异议商标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时,异议人首先应当从音、形、义等方面就异议商标和被异议商标作出比较,进而得出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例如,“三菱”和“三棱”、“黄冠”和“皇冠”的发音相同或近似;“五彩”和“玉彩”、“露飞”和“霞飞”的字形近似;“花”和“FLOWER”、“HAWK”,和“鹰”的含义相同或近似。其次,异议人比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作出比较,进而得出属于类似商品的结论。最后,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指出两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尚需说明的是,异议人可以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从商品的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诸多方面进行比较,指出两商标使用商品在上述方面具有共同性(例如“酒”和“啤酒”、“烟”和“烟具”、“汽车”和“轮胎”),从而进一步指出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以未注册商标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难度较大。因为,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是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受商标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一件未注册商标如果想在异议程序中得到保护,异议人必须举证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出于恶意(通称“抢注”)。完成这一证明过程的三段论是:“异议人将异议商标在商业上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明知异议商标的存在并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人抢注”。标有异议商标的商品、异议人对异议商标的广告宣传(如用于宣传的张贴画、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广告的图样、发票等)、销售额、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业务往来(如被异议人从异议人或其代理人进货的单证、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销售商的证明等)。此外异议人还需就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异议商标为常见的或固定的字词组合、自然生物的常见的或普通的造型,则其受到《商标法》保护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大。
3、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实行主管机关认定制度,异议人主张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必须提供国家工商局或省级工商局颁发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异议人要求给予异议商标以跨类别扩大保护的,必须证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且此种联系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商标的驰名度极高并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才有可能获得在所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的扩大保护。如用于药品上的“同仁堂”、用于彩电上的“KONKA”和“长虹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使用于服装上的“雅戈尔”。
外国异议人在提出异议时大多声称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这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实行主管机关认定制度。代理人对于外国注册人拥有的已具相当知名度的商标,即使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在行文时也不宜称其为驰名商标,这是保持法律和谐与稳定的需要。但是,我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给予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异议商标以相应的保护。因此,对于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的,代理人阐述异议理由可以参照下列思路:首先,以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根据,帮助异议人提供异议材料(如异议商标的使用历史、广告宣传、销售额、世界各国的注册情况),证明异议商标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次,提供材料证明异议商标在我国的知名度,进而请求将其提到驰名商标的高度加以保护。最后,分析异议商标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是否造成对异议商标的淡化,从而要求对异议商标给予扩大保护。例如,使用于彩色胶卷上的“KODAK”、用于饮料上的“COCA—COLA”(其中COLA已成为通用名称)。
异议人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主张版权(著作权)的,应提供作品的发表证明、创作证明、商标设计证明等;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提供专利主管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主张名称权的,应提供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的登记证明文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异议人引证其他在先权利提出异议的,必须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出于故意或恶意,或证明被异议人的行为构成复制、模仿、剽窃、抄袭。如果异议人能够证明其对引证的图形(作品)、名称、外观设计已经进行商业使用,则更具说服力。
ELTAMTHRIN”即“溴氰菊脂”的别名,形成通用名称,但异议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代理人应当转变异议材料“多多益善”的观念,使异议材料做到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将与异议案件密切相关、具有说服力和可能影响异议裁定结果的异议材料及时送至我局。例如,异议商标在我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实际使用、广告宣传和销售额情况,等等。一般而言,注册证尤其是我国的注册证最具说服力,只有在证明异议商标的知名度或被异议人“抢注”时,才有必要提供实际使用、广告宣传和销售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由于缺少有关异议裁定期限、异议材料后补时限的规定,造成了随时都可以补交异议材料的现状。应当指出的是,此种状况的存在对被异议人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异议人在答辩通知发送被异议人之后补交异议材料,其中的不公平更加突出。因为,被异议人无法看到后补的异议材料,也就不能针对异议材料作出对己方有利的答辩,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异议人答辩的权利。这就要求代理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材料,既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又尊重被异议人答辩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异议答辩流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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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答辩(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答辩)是被申请撤销主体针对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申请人而做出的回应,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广泛的存在于商标纷争之中,很多主体通常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从而让自己具有使用权或者让自己有重新注册的权利。
如果商标撤三答辩成功,将可以继续维持商标专有权和使用权主体不变(之所以说可以而不是一定是因为即使商标答辩成功撤销申请人还有可能提出撤三复审申请)。而如果失败或者不答辩(即使预料到自己答辩会失败,也最好去做答辩,因为去做答辩会增加的成功率,如果不作答辩将让审理员更加偏向于申请人,对你是不利的。
答辩失败后,撤三程序正常进行,并不一定导致你商标撤销,你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撤三复审,如果仍然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
撤三答辩的三个理由怎么找呢?撤三答辩需要注意什么?
1、找出自己三年中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2、找出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3、找出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4、要在规定的答辩时期内(3个月)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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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商标被异议的情况有可能发生,一般我们都会对其进行异议答辩,驳回商标异议。但是如果商标被异议不答辩及答辩不成功的后果是什么?下面带领大家一起看看。商标被异议不答辩?商标被异议如果不进行答辩,则该商标正常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的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结果偏向于异议人。如果异议人证据材料及理由不充分,那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如果异议人证据材料及理由充分,该商标无效。如果答辩不成功,该商标无效。温馨提示:除非异议人理由及证据材料及其充分,否则异议很难成功。不用担心。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XXXX”,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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