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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结构专利怎么才算侵权

2024-05-07 19:37:00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外观专利侵权,以及结构专利怎么才算侵权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外观专利怎么算侵权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判定专利相似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判定专利相同侵权成立;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申请人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对符合要求的,即行公布;

3、自申请日起满三年且实质审查通过,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二、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申请人申请外观专利并获得外观专利权后,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遇到他人侵权,可以得到支持,获得赔偿。以案说法——外观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案例介绍:原告徐某某诉称,其于2011年10月提交了名为“班台(至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发现被告A有限公司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承担诉讼费用。被告A公司辩称,被告的家具与原告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有实质差异,且原告产品属于现有技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已经生产相同的产品,被告行为不侵权。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发现,该案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均为办公桌,属同类产品。对比被告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区别较大,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明显,被告产品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比被告宣传资料上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从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告宣传资料上的产品已经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提出的先用权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徐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分析: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和方法1、关于侵权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整体视觉效果模式: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该判断标准是在实践中沿用已久的混淆标准和新颖点标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上述两种标准在实践中都有各自的弊端,因而整体视觉效果标准便在二者的基础上取舍后确立起来。其中混淆标准是指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在具有购买者通常所具备的观察力的一般消费者眼中,两项设计在外观上相同或者近似,观察者在误认为二者为一产品的基础上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认定侵权的成立。而新颖点标准是指在判断一件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以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包含有能引起一定群体消费者注意的创新设计,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同样的创新设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同样包含了外观设计专利中一般消费者能够观察到的创新设计,即构成侵权。可以看出,混淆标准更注重外观设计的艺术美感性,而新颖点标准则更关注外观设计中的实用创新设计。实践中,两种判断标准都可以作为判断侵权与否的标准,而且在大多情况下二者并不冲突,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如果仅简单适用一种标准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影响裁判的公正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上采取了折中方法: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也即整体视觉效果标准。2、关于判断方法,应当以整体视觉效果标准为指引,坚持整体观察、要部比对、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整体观察是指,应将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组合做全视角的统一观察,得出的是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形象。如果经过整体比对,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显著差异,一般可认定为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不侵权的判断,如果专利权人称二者虽然整体上不具有显著差异,但是创新设计完全一致,则应当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加强对外观设计产品创新设计即新颖点的比对。2008年我国专利法修改时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仅要提交图片和照片,还要提交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特征进行描述,这是进行要部对比的基础。此时,应当就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和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进行逐一比对,判断二者的近似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产品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处理

产品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产品外观专利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企业侵犯他人外观专利权的,取决于企业是否有合理的抗辩理由,如无效抗辩、先用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或现有技术抗辩,如有合理的抗辩理由,被诉侵权人可以免除赔偿;。

2、如果他人侵犯了企业设计专利权,企业需要收集证据,然后决定发送律师函或直接起诉对方;

3、无论是他人侵权还是企业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都应对外观专利进行专利评估报告,聘请专业人员对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证书上的设计进行侵权比较分析,确定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什么是外观专利侵权

1、法律分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通俗的说就是侵犯了专利权人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形状、图案等,用以营利为目的,致使专利权人受到损害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3、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5、(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6、(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7、(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9、(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10、(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1、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2、(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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