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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丨近期海外知识产权资讯

2024-04-01 16:08:14

海外知识产权资讯,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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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

· 英国知识产权局公布2024年标准必要专利目标

· 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 日本新引入的专利申请保密制度


02、商标

·印度:根据《商标法》未经通知不得在注册机构删除商标

·土耳其商标撤销程序新变化


专利·英国知识产权局公布2024年标准必要专利目标

英国政府于2021年12月发布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和创新的征求意见函》。此次意见征求的目的是收集证据,说明围绕SEP的生态系统是否高效和有效地运作并为所有相关实体实现了适当的平衡。此举旨在帮助评估是否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在2022年8月对征求意见的回应中,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承诺继续评估相关问题,包括进一步分析提交的证据和进一步收集证据。该机构还承诺在2023年向部长们报告其调查结果。此后,该机构推出了针对中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调查问卷。UKIPO还进行了其他证据收集活动,包括委托开展相关研究。


近日,该机构已向部长们报告了调查结果,并商定了有关SEP的主要目标,具体如下:

帮助SEP实施者——尤其是中小企业驾驭和更好地了解SEP生态系统和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

提高SEP生态系统的透明度,包括定价和必要性;以及提高争议解决(包括仲裁和调解)的效率。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英国政府现在正专注于在2024年/2025年晚些时候开始公众技术咨询之前引入关键的非监管干预措施。这将涵盖SEP框架和FRAND许可。这些非监管措施和未来技术咨询的详情如下:


一、引入英国SEP资源中心

据了解,那些资源受限的中小企业和规模较小的创新者(通常称为实施者)对SEP生态系统的了解往往不足。这包括与许可、定价、重要性和争议解决有关的信息。虽然有可用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可能是零散的、复杂的、难以找到的,并且可能并非来自可信赖的来源。


该机构的目标是在2024年5月之前推出一个在线SEP资源中心。该中心将是一个工具、指南以及其他材料的存储库,旨在帮助中小型企业驾驭SEP生态系统。指南可能包括关于争议解决程序的路径、专利池信息以及发生争议时可采用的法院程序的信息。


该中心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的。其内容将会不断更新,包括在将来任何技术咨询之后进行的更新。UKIPO将就该中心的内容和潜在功能听取一个代表SEP各方面利益的持续性行业工作组的建议。


二、进行国际合作并加强与标准开发组织(SDO)的联系


该机构已经认识到SEP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目标是在国际层面上就这相关问题进行更多的协调。因此,UKIPO将加快与其他专利机构就全球生态系统挑战进行探讨的步伐,并提高其知名度。


英国政府也将加强与SDO在知识产权政策以及中小型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方面的合作。


1、未来关于SEP和FRAND许可的技术咨询

目前,该机构仍在考虑其他可能有助于改善SEP市场运作的解决方案,并将在2024年的晚些时候开展全面和正式的技术咨询活动。任何需要修改立法的备选方案都将成为全面和正式技术咨询的一部分。在咨询结束之后,并且在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部长们将就继续进行哪些步骤(如果有的话)作出决定。关于哪些内容将纳入咨询范围最后将由部长们决定。


2、澄清关于SEP禁令的立场

UKIPO已经通过意见征求和行业参与考虑了业界对禁令的意见。

在仔细考虑了证据、相关法律框架的运作和国际义务后,该机构得出结论,即不会就修改立法以缩小禁令在SEP争议中的使用范围进行咨询。


该机构将继续与相关行业和机构进行合作,继续就其正在进行的政策制定和上述措施的实施为各方提供信息。


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2024年2月20日,韩国修订了《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UCPA),规定惩罚性赔偿可最高达到实际损失的5倍。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允许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确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下达纠正令。此外,该修正案还引入了一些措施,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8月21日生效。


惩罚性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法案,对以下行为可处以高达实际损失5倍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专利权

-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在商业提案和投标过程等业务中发生故意窃取创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韩国于2019年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3倍赔偿)。此外,从2020年起,如果侵权人的销售量超过权利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能够要求将其利润损失与超出其生产能力的销售额的合理预期特许权使用费相结合来索赔。这些数字是根据所谓的混合或复合计算得出的,这种计算方法已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一直受到广泛批评的是,在涉及专利、商业秘密或创意剽窃的案件中,司法上证明侵权存在很大的阻碍。此外,即使成功证明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是另一项困难重重的任务,因此即使是不充分的赔偿,也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除了严格的侵权证明审查标准外,韩国法院最终做出的损害赔偿额也相对低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从2016年到2020年,韩国专利侵权“索赔”的平均损害赔偿额相当于47万美元。其中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仅为8万美元左右。相比之下,从1998年到2016年,美国的赔偿额中位数为590万美元。


新修正案有望为韩国恶意侵权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修正案将适用于自2024年8月21日起实施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活动。


增加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权力:纠正令

在UCPA修订之前,包括KIPO在内的韩国各政府机构都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政府机构可以发出一份纠正措施“建议”。此类行政调查和“建议”构成了韩国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救济制度。


然而,该“建议”并不具有合法强制力,因此很难妥善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根据KIPO的统计,在2017年至2023年开展行政调查的案件中,最终提出纠正措施的有15起案件,但其中1/3的案件未遵守该纠正“建议”。


现在,根据修订后的UCPA,KIPO的资源库中又多了一件工具。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KIPO将有权发出“纠正令”。由于该命令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该纠正命令的当事人,KIPO将处以约1.5万美元的行政处罚。至于其他政府机构,如果发布的任何建议未得到遵守,则可请求KIPO发布纠正令。


引入这一新的纠正令制度是为了消除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确保行政救济措施的有效性。


调查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预计即将生效的UCPA修订法将使受害公司受益,因为调查记录(包括KIPO的纠正令)更容易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的说服性证据。


根据修订后的UCPA,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除非有关记录属于商业秘密或根据其他规则被认定为免于披露,否则调查机关(如KIPO)有义务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此外,目前修订的UCPA详细规定了法院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记录的程序。


此前的法律仅规定法院在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笔录,包括行政调查中收集的所有证据。但是,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不足。此外,参与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无法直接阅览或复制调查记录。这种情况使得受害人很难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行政调查结果作为证据。上述法律体系将会产生改变。


最终的思考

韩国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发展,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订,权利人有望从恶意侵权行为中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在证明不正当竞争的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利用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手段,通过行政机关(KIPO)的权力收集证据,并将其用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通过修订后的UCPA诉求可以更有效、更容易地得到实现。


日本新引入的专利申请保密制度

2024年5月1日,日本特许厅(JPO)将引入专利申请保密制度(以下简称为“保密制度”)。根据该保密制度,专利申请中的说明书等包含的一项发明,如果向公众公开,极有可能造成破坏国家及其公民安全的局面,因此而导致的专利程序(如申请的公布、专利授予决定和拒绝决定)的暂停被称为“安全指定”。


专利申请是否应保密(是否应进行安全指定)的审查分两个阶段进行:初级审查由JPO进行,安全审查(二级审查)由内阁办公室进行。此外,该制度实施后,外国申请(包括PCT申请)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被禁止。因此,新设立了一项制度,要求JPO专员事先确认外国申请是否应被禁止(关于禁止外国申请的事先确认)。


商标·印度:根据《商标法》未经通知不得在注册机构删除商标

孟买高等法院最近认为,在没有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3款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能承认从注册机构保存的商标注册簿中删除商标的行为。此外,法院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通过提出申请并缴纳规定费用进行商标续展的权利也应得到承认。


案件背景

由法官库尔卡尼(GS Kulkarni)和普尼瓦拉(FP Pooniwalla)组成的分庭正在审理Motwane Pvt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诉书。诉状显示,该公司注册了“MOTWANE”商标,并续展至1983年2月17日。据称,自1976年以来,申诉人一直在其业务中持续使用上述商标,该公司的论点在于,自1983年2月17日之后,这些注册商标仍在续展期中。如商标注册机构的官方网站所示,这些商标在商标注册机构一直显示为申诉人已注册商标的状态。


此外,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25条第3款以及2017年《商标规则》第58条的规定,申诉人也未收到注册机构有关上述商标未续展注册而要被撤销的通知。


此后,申诉人根据《知情权法》另外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关于发出撤销通知的详细情况。注册机构在对这些申请的答复中称,没有发出、发送或交付过任何有关注册商标的撤销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争辩说,由于没有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3款向他们发出通知,而且这些商标一直保留在商标注册簿上,这就默认了申诉人通过提交适当的续展申请寻求商标续展的合法权利。


申诉意见

申诉人的律师希伦.卡莫德(Hiren Kamod)认为,因为考虑到《商标法》第25条的明确规定,电子系统生成的理由/备注是站不住脚的,申诉人有合法权利要求对相关商标进行续展注册。他认为,申诉人没有收到《商标法》第25第3款规定的通知,这是在对申诉人的知情权申请答复中已承认的事实。因此,申诉人的商标续展申请以及需要第一被告考虑的此类申请都是法律的要求。卡莫德争辩说,因此不能让申诉人的续展申请处于无法受理的境地。


在商标继续保留在商标注册机构登记簿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要求商标续展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法院的承认。卡莫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拒绝申诉人的商标续展注册。他还援引了孟买高等法院一些权利人诉商标注册机构的案件。


另一方面,代表商标注册机构和印度联邦出庭的是政府外援律师斯鲁蒂.维亚斯(Shruti Vyas)。她站在商标注册机构的立场根据提交的答辩状对申请提出异议。她认为,申诉人在有关商标的续展注册方面确实存在延误,因此不能认为申诉人的这种延误行为完全是商标注册机构的过错。


她认为,如此长时间的拖延才是申诉人在本案中的致命问题。如果申请人打算申请续展商标,他们就有义务遵守规则和法律要求的程序,提交适当的申请并支付适当的费用,以便能申请商标续展。


判决——分庭观点

“我们发现申诉人的论点有很多实质内容。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有关商标是以申诉人名义注册的,这一点似乎没有争议。但是,申诉人没有对这些商标进行续展注册。而第一被告没有采取任何程序将这些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使得这些商标继续保留在商标注册机构的商标注册簿中,但毫无疑问,申诉人存在重大延误,即申诉人没有采取措施续展这些商标的注册。


然而,考虑到《商标法》第25条所规定的明确法律立场,即商标注册机构不应采取任何措施将申请人的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申请人申请商标续展的权利仍然存在。这就是第25条第3款的明确规定。


法院指出,在商标注册期满之前,注册机构必须以规定的方式向商标所有人发出通知,告知注册期满的日期,以及注册所有人可以获得续展注册及其要支付的费用等情况。


此外,只有在此类通知规定的时间到期后,注册所有人仍没有遵守通知中规定的条件,注册机构才有权将其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


因此,在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续展注册其商标,而注册机构未根据《商标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双方都有疏忽的情况下,不会造成任何对申请人/注册所有人不利的结果,从而导致不承认申请人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


如果这就是第25条第3款的含义,那么申请人当然有权继续开展商标续展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电子模块不应该生成期满1年终止续展的备注,从而不承认申请人的续展申请。


在提到另外两起类似案件的裁决时,法官最后表示,申诉人寻求对相关商标续展注册的合法权利仍旧有效。因此,其请求获得法院确认。


土耳其商标撤销程序新变化

土耳其专利局(TÜRKPATENT)宣布了一项重大的改革,即从2024年1月10日起,商标未使用撤销请求将由行政程序处理,而不再由法院程序处理。此次修改将促使土耳其不使用撤销程序变得更为快速且成本更低。对于过去5年内未积极使用的商标所有者而言,建议提早做好使用准备。


商标未使用撤销请求是指当一个商标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实际使用或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任何人可以向土耳其专利局提出请求,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根据土耳其商标法,商标注册后,5年内必须使用,否则该商标可能会被撤销。(在撤销行动开始前3个月使用该商标将不予受理。)


在改革之前,商标未使用撤销请求是由法院程序处理的,这意味着请求人和商标持有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这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在改革之后,商标未使用撤销请求将由土耳其专利局的行政程序处理,这意味着请求人和商标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土耳其专利局提交证据和论据,由土耳其专利局作出决定,这可能会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这项改革对于土耳其的商标持有人和请求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变化,也是一个新的挑战。他们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商标撤销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同时,他们也需要注意,这项改革并不影响其他类型的商标撤销请求,例如基于优先权、混淆或恶意注册的商标撤销请求,这些请求仍然由法院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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