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此次修改贯穿专利申请、审查、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各个方面,对全面落实新修改的专利法、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将系统提升我国专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为了全面展现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中国知识产权报特撷取十大亮点,以飨读者。
一 宪细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声明,表示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为保障该制度的落地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时机和要求、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的情形、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等内容作了细化。例如,专利权人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才能提出开放许可声明,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内的、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的不得实行开放许可。专利权人在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获得专利年费减免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 引入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和外观设计明显区别审查
为提升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质量,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引入了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和外观设计明显区别审查,具体而言,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增加了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明显创造性的审查,即审查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增加了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明显区别的审查,即审查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以利于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专利质量,更好地发挥专利审查工作向前促进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向后促进专利市场价值实现的双向传导作用。
三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第二十条,就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使专利法第二十条更具有可操作性,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从专利审查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并将其作为驳回和无效条款;同时,增加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政处罚。
四 明晰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规则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相关规定,对专利审查过程中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因造成的不合理的授权延迟给予相应的专利权期限补偿。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围绕期限补偿请求提出时机、补偿期限计算规则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专利权人需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在补偿的天数中要减去合理延迟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例如,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通知的时间、申请人申请延迟审查的时间等。
五 明确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规则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因开展临床试验和行政审批而实际占用的专利保护期限给予一定时间的补偿。为保障该制度的落地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药品和专利适用范围、提出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补偿计算规则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给予期限补偿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包括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补偿期限按照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补偿期间,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
六 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实现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基于细则的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建设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区域或专业性信息公共服务节点为主干、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为网点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降低基础数据的获取成本,促进信息消费和服务模式创新,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
七 加强专利行政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通过调整执法机构、执法层级、执法措施等3个方面,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作了细化完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法中规定的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等;对相关执法部门作了修改,对于专利标识不符合规定和假冒专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进行处理;在专利纠纷行政管辖层级方面,此次修改将行政管辖的层级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八 健全职务发明制度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的规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界定了职务发明的范围,将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纳入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范围,从而通过职务发明制度加强了对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同时对于专利法中的产权激励规定作了进一步呼应和强调,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此外,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适当提高了授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并将转化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九 完善外观设计保护
为了配合海牙协定在我国生效实施,以及配合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规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经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将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同时,细化了局部外观设计视图和简要说明的提交方式,明确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可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等。
十 便利申请人和相关主体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通过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优化专利申请流程,为申请人获得专利权提供更加便捷的措施,为相关主体行使权利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例如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明确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缴纳费用等事务;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新增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援引加入制度,以给予申请人更多期限救济和完善申请文件的机会;增加延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以更好地匹配产品市场化时机;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规定,除了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外,明确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出具评价报告等。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