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或者模仿使用。虽然短期内能获得巨大利益,但是被判定侵权时则需要赔付巨额损失,真的是侵权一时爽,赔偿两行泪!
案例展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深圳亿百度公司及其“百度烤肉”加盟店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元。
据了解,2005年,以纸上烤肉为主的“百度烤肉”在沈阳开出第一家店,2009年,公司更名为深圳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此后发展出数百家门店。
百度首次向“百度烤肉”开火始于2013年,要求深圳亿百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璐明、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及该店投资人宋玉霞,四名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04.24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18年11月,深圳中院认定“百度烤肉”构成侵权,并要求亿百度公司赔偿百度公司300万元。2019年11月19日,广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
总结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最后提醒各位小伙伴,企业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千万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贪图知名商标的名气去“蹭一蹭热度”、“傍一回名牌”,这样迟早会被法律“撕牌”。同时,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融入到日常经营中,最终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