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被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0元。处罚事由显示,“淄博烧烤”由行政区划名称“淄博”+行业术语“烧烤”构成,自2022年至今,“淄博烧烤”借助互联网优势迅速成为流量代名词及餐饮行业的现象级热点。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注册“淄博烧烤”商标的行为,构成违法申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违法行为。公司负责人回应,已缴纳罚款,但不认可处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共计八项,指的都是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违反这八项的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同时也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中对“不良影响”条款释义指明:所谓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所谓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国家大力倡导和培养的,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会使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受到侵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和商评委共同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适用进一步作出补充说明,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还应该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