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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广东省大额奖补!多项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汇总!

2023-05-05 10:22:50

“最近有什么项目可以申报?”“这些项目可以申领多少补贴?”“我的企业满足条件吗?” 广东省近期可申报项目汇总,巨额资金奖励领取,捷成小编已经为你整理好了!


项目申报时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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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时间安排:

2~8月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9月公示2批,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9月20日、30日(5月份广州市拟新增一个入库批次,具体以通知为准)。


奖励标准:

(一)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二)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链接:

//sqzc.gd.gov.cn/sqzc/m/cms/publicity/publicityInfo?id=nfsheqigsxx4096107


2023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时间安排:

第一批6月20日前,第二批7月20日前,第三批8月20日前。


奖励标准:

广东省各市、区政府针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同标准的资金支持,最高可获100万元的认定奖励。此外部分地区的高企还可以申报升规奖励、研发补助等资金扶持。


政策链接:

//gdstc.gd.gov.cn/pro/tzgg/content/post_4120579.html


2024年广东省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

时间安排:

5月31日前


奖励标准:

2024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主要按照各地级以上市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


政策链接:

//gdii.gd.gov.cn/xmzj1033/content/post_4090760.html


2023年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时间安排:

6月25日前


奖励标准:

其中,针对广州市2022年至2024年,首次获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首次获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政策链接:

//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169167.html


2024年广东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时间安排:

6月15日前(各地市截止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奖励标准:

(一)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

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

(二)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

(1)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采取能力建设项目事后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不高于申报项目的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系统,不含税)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曾承担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且在2021-2022 年度国家级或省级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存量(非当年度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深圳市除外),可根据新一轮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补助或事后补助,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系统,不含税)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政策链接:

//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4153056.html


2024年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

时间安排:

6月10日前


奖励标准:

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地市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2%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余主平台所在地级市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政策链接:

//gdii.gd.gov.cn/xmzj1033/content/post_4152306.html


2024年度广东省绿色循环发展项目

时间安排:

5月10日前


奖励标准:

(一)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珠三角地区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且上限不超过 2000 万元。

(二)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


政策链接:

//gdii.gd.gov.cn/gkmlpt/content/4/4140/post_4140410.html#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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