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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代理“X梁”商标异议答辩案成功

2023-02-03 16:22:33

“X梁”是长沙X梁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的字号,被异议人长期将“X梁”使用在其主营商品“供水设备”等上,经持续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2021年12月,上海X梁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第36、37类“X梁”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等为由,对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被异议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司对该异议申请案做出答辩。

捷成视角

360截图17571119113747.jpg第一,经我司与被异议人充分沟通并分析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可以见到被异议人在早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之前,就已将被异议商标“X梁”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所指定商品“供水设备”等上,并且,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由此可见,被异议商标虽于2020年7月才提交注册申请,但被异议人对“X梁”商标早已使用在先。故此,被异议商标“X梁”完全系被异议人所独创,不存在摹仿抄袭他人商标之行为。


第二,经查看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据无法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双方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完全不同,不具有关联,共存使用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亦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据此,经整理答辩书内容及相关证据,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材料,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证据不足,故对此不予支持。因此,决定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图片11.png(决定书截图)


结语

两个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主要考虑双方商标是否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二则考虑双方商标的整体构成是否近似。由此,即使两个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但各自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不同,并无关联,且商标知名度一般,在市场上共存使用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则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所以,假若您辛辛苦苦经营的商标品牌被他人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申请等,若您“苦思无果”,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稍加“指点迷津”,对案件自身情况进行全面、精准分析,为此可以增强案件成功率,能够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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