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KZ公司在杀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冰点杀虫”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KZ公司委托我司进行驳回复审。
捷成视角
经分析,“冰点杀虫”商标中包含“杀虫”二字,但该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虫剂等商品上,这些商品本身的功能用途即为杀虫。因此“冰点杀虫”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杀虫剂等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据此,我司代理KZ公司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材料。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支持了我方复审意见,认定“冰点杀虫”商标使用在杀虫剂等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驳回复审决定书截图
结语
在商标注册申请中,除了最为常见的因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外,还可能因触犯绝对条款被驳回,而因绝对条款驳回的商标往往更难以复审成功。
而商标是否违反了绝对条款,往往又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关,指定在不同的商品上会有不同的认定结论。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即应注意通过专业代理机构分析是否可能触犯绝对条款。另外在遇到国知局以绝对条款驳回时,应对商标进行分析,对于可能被误驳的情形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进行救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