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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代理“必捕尅害灵”商标无效宣告案成功

2022-11-14 10:26:33
  • 基本案情

凯中公司“灭害灵”商标在杀虫剂等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2020年4月20日,自然人徐某在杀虫剂等商品上申请了“必捕尅害灵”商标,并于2021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凯中公司遂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 捷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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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查明的事实足可证明争议商标系对凯中公司知名的“灭害灵”商标的抄袭摹仿,同时也证明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自始不具有诚信善意。本案中,争议商标“必捕尅害灵”在文字构成上与凯中公司“灭害灵”商标有一定区别。但经查询发现“必捕”是被申请人自身的品牌商标,而争议商标中的“尅害灵”在文字构成和含义上明显摹仿“灭害灵”商标;其次,徐某还申请了另外一件商标“20221114908636.png”,在标志图形设计、文字排列组合以及繁体字设计的“尅害靈”与凯中公司引证商标雷同,抄袭摹仿的故意不言而喻;再者,徐某还在相关商品上申请了众多诸如“必捕六神”“必捕超威”“必捕舒客”“必捕强生”等“必捕+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其傍名牌的企图昭然若揭。


据此,我司经与凯中公司沟通并搜集、整理证据,代理凯中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凯中公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支持了我方主张,认定争议商标与凯中公司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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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书截图

 

  • 结语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章明确注明“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其他条款对系争商标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恶意明显的例外”。而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已适用第三十条对凯中公司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依然同时适用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这也说明了在案证据已充分表明本案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明显的”情形。


在商标无效宣告、商标异议等案件中,系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是重要考量因素。在相关案件中通过对系争商标及被申请人进行深入的分析、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故意,不仅有助于案件中的商标近似判定,同时也能证明系争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正当合理性,违反了《商标法》的绝对条款,有效提高案件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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