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DN公司申请注册的“鼎能DINGNENG及图”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在先申请注册的“BIODEVAS”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DN公司委托我司进行驳回复审申请。
捷成视角
经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图形和文字组成,其中双方商标文字部分显然毫无相似之处,审查员系认为双方商标由字母设计而成的图形元素近似。
首先,申请商标图形由小写字母D设计而成,引证商标图形由小写字母B设计而来,从公众的一般认知来说,小写字母D和B是能轻易、显著区分的。其次,双方字母图形的具体构图方式、设计细节也完全不同,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大相径庭,也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再者,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的汉字部分,D字母系其汉字的拼音首字母,申请商标整体的显著识别特征包括汉字,与引证商标截然不同,现实中消费者隔离状态下不可能对二者产生误认。最后,申请商标标志已经过DN公司的长期使用,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品牌认知,也不可能与引证商标产生市场混淆。
据此,我司经与客户沟通并搜集、整体证据,代理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至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我方申请理由获得商标局支持,驳回复审获得成功。
驳回复审决定书截图
结语
图形元素的在进行近似判断时具有更大的主观性,在遇到商标因图形元素驳回的时候可以积极进行复审争取。另一方面,图形商标可以带上显著的文字元素(特别是汉字)一并申请,对于商标整体的显著性具有明显的提升,有效增加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和与他人商标的区别,假设遇到驳回也能提高驳回复审的成功率。